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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吴晓璐
11月8日, *** 主席易会满在2023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突出重典治本。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持续健全资本市场防假打假制度机制,推动完善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体系,加大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重拳打击,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中介机构严厉惩戒,绝不姑息。
“重典治本”凸显出监管部门零容忍、强监管态势和决心。在市场人士看来,只有严监管、零容忍,对违法违规行为重拳出击,维护“三公”秩序,才能营造良好生态,进而提振市场信心,活跃资本市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推动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活跃资本市场,是以证券发行活动为牵引的全过程全方位制度性变革,“三公”原则由此得到更鲜明体现。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均不容忽视,而中后端的持续监督、问责等,形成对准入端质量的有力保障和可靠约束。
追首恶打帮凶
联动监管遏制财务造假
严监管,打击财务造假始终是重要一环。一直以来,财务造假都是资本市场的“顽疾”和“毒瘤”,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信心。
今年以来, *** 多次提及健全防假打假制度。在郭雳来看,打假的关键是严惩“首恶”,即造假活动的主谋首犯。需通过多种法律责任形式的合理配置,加大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的惩治力度。
在实践中,许多重大典型的财务造假案件均是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新证券法以及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新规均强调“追首恶”,力求精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人。“追首恶”的社会共识正在形成。
“而防假的难点在于利益相关方勾结配合,全流程全要素造假,甚至形成造假生态链。这就要求证券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协同,不断提升监管适应性、针对性,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中介机构给予应有惩戒和震慑。”郭雳表示。
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也是防假打假的关键一环。在实践中,有的中介机构因未勤勉尽责,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报告;有的协助上市公司伪造协议虚增收入,沦为造假“帮凶”。易会满提出,“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中介机构严厉惩戒,绝不姑息。”
近年来,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案件中承担行政、民事责任的数量逐渐增多。2019年以来, *** 坚持“一案双查”,查办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件154起,涵盖**发行、年报审计、资产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重点环节。另外,自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以来,在虚假陈述案中,中介机构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数量越来越多。
综合来看,在市场人士看来,健全防假打假制度,关键在于加强一体化联动监管。华东政法大学世界 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事前预防方面,对于拟上市企业,需要便捷的数据联通和公示系统,方便中介机构对拟上市公司进行数据核查。上市审核时需有公开、顺畅的渠道,接受公众对于拟上市公司造假嫌疑的举报,还要有合理、高效的制度设计督促中介机构对举报进一步核查。在事中干预方面,企业上市后,需有合理的交易机制来遏制造假的动机与冲动,如完善减持制度;强化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横向和纵向比对,及时发现问题、进行问询。在事后严惩方面,发现财务造假线索,要快查、快结,从快、从重进行处罚,发挥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方式惩处造假行为,要在市场上通过一批典型案例真正起到“震慑”发行人、上市公司和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作用。
完善法治基础
以立体化追责提高违法成本
除了财务造假外,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亦是监管打击重点。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 *** 查办操纵市场案件315件,办理内幕交易案件770件。
近来 ,涉及财务造假的民事诉讼较多,但是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仍较少,由于缺乏相关规定,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相关民事诉讼也较少。
据记者了解,近来 ,证券监管部门正在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另外,9月份,比较高 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公开表示,下一步,比较高 法院将深入研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追责问题,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华商律所执行合伙人齐梦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立体协同的追责手段,可以加大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威慑力,提高违规违法成本。
郑彧表示,在追责的环节要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强调刑事追责的可能,给予投资者对于民事追责更大的自由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市场主体在明确预期到违法成本大于潜在利益时,就能一定程度上遏制违法冲动,最终形成一个以市场自我博弈平衡为主、监管和司法机关外部纠正为辅的良性互动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