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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晚,杭州晶华微( ***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晶华微,代码:688130)发布《关于收到中国 *** 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 *** 决定对公司立案。
曾 *** 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 *** 立案公告,晶华微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10月14日,晶华微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晶华微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根据比较高 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One〗、 在2024年11月15日前买入晶华微**,并在2024年11月15日收盘还持有该**的受损股民,可索赔;〖Two〗、 在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买入晶华微**,并在2023年4月27日收盘还持有该**的受损股民,可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晶华微 *** 入口)
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对账单(2022年8月1日起至今)、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 *** 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前十 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前十 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