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5年内控自我评价不准确,聚光科技被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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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梧桐树下V 

  4月7日,浙江证监局公布对聚光科技(300203)、叶华俊、丁建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2)云0303刑初61号),认定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聚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聚光科技存在内部控制缺陷,2016年至2020年期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叶华俊、丁建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5年内控自我评价不准确,聚光科技被警示!-第1张图片-沐栀生活网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叶华俊、丁建萍: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2)云0303刑初61号),认定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聚光科技存在内部控制缺陷,2016年至2020年期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令第40号)第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公告〔2018〕29号)第九〖Fourteen〗、 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叶华俊、丁建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4月2日

  2021年12月30日,公司接到控股子公司云聚公司告知函,告知以下情况:云聚公司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云聚公司涉嫌单位行贿。

  2022年11月14日,聚光科技公告控云聚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云聚公司为在涉及环保产业的工程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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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憾的是,小编在裁决文书网上未能找到该份判决书,不知道具体行贿情节及受贿人情况。

  聚光科技2011年4月15日上市,当前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应用于环境监测、工业过程分析等领域的仪器仪表。云聚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近来 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3名,其中聚光科技持股51%,为控股股东。

  聚光科技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9月均亏损,扣非净利润分别为-3.52亿元、-4.19亿元及-2.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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