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 业务指引将变“办法” 单家牵头行承贷份额下限下调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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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 秦燕玲

  3月22日,金融监管总局就《银团** 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所谓银团** ,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 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 *** 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 或授信业务。按照在银团** 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 *** 行和参加行等角色,并可交叉担任。

  现行的《银团** 业务指引》(下称《指引》)2011年由原银监会修订发布,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银团** 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对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

  此次《办法》最突出的修订内容在于,将文件体例由“指引”修改为“办法”,并增加了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便于对照实施。同时,《办法》明确监管导向,要求商业银行开展银团** 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办法》还要求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 *** 规则,提升开展银团** 业务的便利性。规范银团** 收费,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对银团** 的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具体来看,《办法》从筹组模式、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 *** 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开展银团** 业务的要求进行了优化。

  前述负责人指出,从筹组模式看,《指引》规定银团** 应当基于相同条件,《办法》则结合世界 经验和市场实践,纳入了分组银团模式,并对分组银团的组别设置、 *** 行等提出明确要求,可以改变当前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现状,提升银行开展银团** 业务的积极性。从分销比例看,《办法》按照兼顾效率和风险分散的原则,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有利于银团成团。从二级市场 *** 看,《办法》允许银行将银团** 以未偿还的本金和** 整体按比例拆分的形式进行部分 *** ,能够进一步活跃银团** 二级市场,释放沉淀的信贷资源。

  “银团** 除提供一般** 服务外,还提供银团筹组、分销、 *** 等类投行业务,合理收费是银团** 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该负责人称,因此,《办法》在《指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银团** 收费的相关要求:一是明确监管导向,在“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收费原则基础上,增加“公开透明”“息费分离”两项。二是要求银行完善定价机制,明确内部执行标准,强化信息披露。三是遏制违规行为,规定银行不得通过虚假组团、内部组团等方式,违规向借款人收费、提高融资成本。

  此外,针对近来 银团** *** 行设置混乱、** 各自 *** 、多家转存等乱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 *** 行职责。也即要求 *** 行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对结构复杂的银团** ,可以针对不同事务设置相应的 *** 行,但同一事务只能设置一家 *** 行。同时明确,银团** 应由 *** 行统一进行** 归集、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 *** 行直接进行** 发放、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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