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股份(300368)被预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GuoLi518 19 0

  2024年3月16日,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汇金股份( *** ),代码:300368)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 *** 河北监管局查明,汇金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One〗、 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2022年4月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524.52万元。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错误2016年,汇金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张家口棋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棋鑫基金)。2019年,汇金股份将该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21年末,汇金股份在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过程中,未考虑棋鑫基金《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收回全部出资本金后,投资净收回的可分配资金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配”的约定,导致2021年度多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82.66万元。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对前述会计差错予以更正,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682.6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0.04%。

  (二)未按已披露的会计政策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根据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会计政策,应收账款划分为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供应链业务模块组合、智能制造业务模块及信息化综合解决

  方案业务模块组合三类。2021年末,汇金股份子公司深圳市汇金天源技术有限公司对联想云领(北京)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63亿元,对联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970.86万元。公司在未获取充分证据,且未进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下,新设“数据中心项目”组合,对上述应收账款全部按照5%的比例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补提上述应收账

  款信用减值损失841.86万元,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841.8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2.38%。

  〖Two〗、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

  2022年8月17日,汇金股份收到邯郸市永年区监察委员会对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郭俊凯实施留置的《留置通知书》。2023年6月,汇金股份主动向我局供述郭俊凯被留置情况,并于6月15日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号)中披露该事项。

  故中国 *** 河北监管局拟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志恒、魏会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3年7月29日,汇金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比较高 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 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汇金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 *** 预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汇金股份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 *** 征集, *** 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汇金股份案的索赔条件为:2022年4月22日到2023年4月26日买入汇金股份**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3年4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汇金股份 *** 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借鉴 ,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 *** 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取 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 《身份证》复印件。『2』 《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 从首次买入该**/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 *** 》、《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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