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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刊财经 本刊编辑部丨汪佳蕊
11月10日, *** 就《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检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按照注册制改革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 *** 对《检查规定》进行了修订。
在修订内容中,强化了“申报即担责”,对检查后申请撤回、检查中多次出现同类问题、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实施更为严格的制度约束。同时,在检查对象确定后,撤回发行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的实施,也不影响 *** 和交易所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强化“申报即担责”要求
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自2021年1月《检查规定》发布以来, *** 累计对95家首发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对信息披露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从严采取监管措施。总体来看,现场检查作为IPO全链条监管的重要手段及书面审核问询的有效补充,对督促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引导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执业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从制度运行情况看,也面临一些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还存在个别检查对象随意撤回发行申请或消极配合检查工作等情形,需要进一步通过制度建设补足监管要求,强化“申报即担责”要求,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今年2月,全面实行**发行注册制平稳落地,在总结试点注册制以来现场检查监管经验的基础上, *** 对《检查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总则部分主要明确现场检查工作总体要求,包括制度依据、适用范围、检查责任边界、各方义务等;确定检查对象部分主要明确检查对象类型及确定方式;组织与实施部分主要明确检查机构确定方式、检查人员构成、检查程序、检查内容等;监督管理部分主要明确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等。
按照增强监管透明性、强化“申报即担责”的思路,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强化“申报即担责”。对检查后申请撤回、检查中多次出现同类问题、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实施更为严格的制度约束。
二是规范检查操作。进一步明确检查前统筹、检查中推进以及检查后处理的具体程序及要求,统一检查标准,提高检查规范性。
三是对《检查规定》中部分适用于核准制的表述进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检查规定》第十二条强调,检查对象确定后,检查对象撤回发行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的实施,也不影响 *** 和交易所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根据《规定》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 *** 根据检查对象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的严重程度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执业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 规章等对检查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
发挥发行监管条线系统合力
压实辅导机构责任
另外,为进一步对拟上市公司规范辅导相关工作,推进派出机构发行监管转型, *** 结合监管实践,研究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辅导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2021年9月,在注册制试点及各项改革工作逐步推进的过程中, *** 制定发布了《辅导规定》,统一了全系统辅导监管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了辅导监管的操作流程和标准。 *** 指出,对拟上市公司开展辅导工作,有利于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树立诚信、自律及法治意识,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 表示,现行《辅导规定》实施以来,辅导监管的目标、流程和标准进一步明确,市场各方对辅导监管工作形成合理预期,拟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新情况,如部分辅导机构工作流于形式,辅导监管和发行审核的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辅导监管操作流程有待进一步优化等,上述情形需要及时予以明确和完善,构建与全面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辅导监管。修订后的《辅导规定》合并了辅导监管相关内部工作指引和执行标准,设总则、辅导备案、辅导验收、验收后事项、监督管理及附则六个章节,主要修订事项包括:
一是发挥发行监管条线系统合力。坚持辅导监管定位,派出机构针对辅导机构的工作开展验收。加强派出机构辅导监管与交易所受理审核的衔接,严把质量关,推动发行监管条线有机联动。
二是压实辅导机构责任。要求辅导机构勤勉尽责,完善执业标准,提高执业质量,促进辅导对象准确把握板块定位和产业政策,充分了解辅导对象及“关键少数”的口碑声誉情况。
三是优化辅导流程性相关事项。回应市场关切问题,提高便民性,针对证券市场知识测试等做出优化安排。
此外, *** 在近日召开的稽查办案表彰奖励会中强调,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紧盯严重干扰资本市场重大改革实施、影响市场平稳运行、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大案要案,依法从严惩处,强化执法震慑,稳定市场预期。“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必须坚持“零容忍”执法不动摇、不松懈,稽查执法要“长牙带刺”,以全面加强监管为重点,依法查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违规减持等重大违法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切实增强市场信心。